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铜仁市碧江城投弃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芭蕉村高兴坪组、坪升组和川硐街道川硐社区木秀坪组修建城投弃土场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铜仁市碧江城投弃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城投弃土场项目于2017年4月启动至今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区域为铜仁市碧江区滑石乡芭蕉村高兴坪组、坪升组和川硐街道川硐社区木秀坪组。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明确责任人,2021年4月13日,碧江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向铜仁市碧江区自然资源局调取了2017年、2018年、2020年卫星图片并计算了破坏面积,铜仁市碧江城投弃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城投弃土场项目实际非法占用林地159.20亩,其中2017年之前涉嫌非法占用林地94.42亩,2017年之前系蒋秀军任法人兼总经理,应由蒋秀军承担;2018年涉嫌非法占用林地48.5亩,2018年是石天运任公司法人兼总经理,应由石天运承担;2019年往后涉嫌非法占用林地16.28亩,由于法人和现场负责人变动太频繁,无法查清责任人,但公司应当承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